2012年4月22日星期日

推高機-轎車連撞電動車和摩托

推高機-轎車連撞電動車和摩托
4月16日上午9時許,在南甯市托板車快環建材市場門口,一輛轎車連撞兩輛電動車和一輛摩托車後停推高機下。事故造成摩托車上的兩人受傷,被送往救治。轎車司機是一名20多歲的年輕女子,她告訴交警,在撞了第一輛電動車後,她慌亂中把油門當成刹車,又繼續撞向前方的摩托車。

記者在現場看到,事故發生在秀廂大道的輔道上,一輛紅色的福特轎車停在路邊,後面躺著一輛摩托車和兩輛電動車,三輛車外殼均出現了損壞。一個頭盔丟落在隔離帶上,破了一個大洞。

隨後,交警趕到現場調查。開福特轎車的司機是一名20多歲的年輕女子,她告訴交警,事發時她的前方有兩輛電動車和一輛摩托車,它們一前一後行駛。她從後方駛上,首先撞上一輛黃色的電動車。由于沖力,黃色電動車向前撞上了橙色電動車。

令人意外的是,發生碰撞後,轎車並沒有馬上停下,而是繼續加速向前沖,並將行駛在最前方的摩托車撞倒。摩托車上的兩人當場倒地不起,隨後被救護車接走。對此,轎車司機解釋稱:撞車後她心裏一片慌亂,因此錯把油門當成刹車,才造成第二起事故。司機還說,當時路邊停著一輛大貨車,且有幾輛電動車從對面逆行而來,因此大家才將車開到了路中間。

據了解,摩托車上的兩人爲兄弟倆,事後已被送到南甯市第八人民救治。記者隨後從了解到,摩托車駕駛員傷勢較爲嚴重,已傷及內髒,尚未脫離生命危險,正在觀察。另一名傷者只是皮外傷,暫無大礙。

交警對事故責任進行了認定,轎車司機負全責。目前,具體的賠償事宜正在協商中。

電動車沒電還能跑,你信不信?不管你信不信,反正專家不信,並稱即使用余電再跑5公裏,那也是用電池的老命換來的。

違背能量守恒定律

“沒電還能跑,騙人的!”梅州一名小刀電動車的用戶說,“沒電了我就充,要不然怎麽用?買這輛車時聽銷售員說得天花亂墜,但是現在用起來並不覺得非常特別。”

不過,爲了這個功能消費者可是得多花些錢的。小料架刀電動車董事長魏強向南方農村報記者介紹:“現在我們的車一半以上的車型都有沒電還能跑這個功能,但也有一些價格較便宜的車型沒有。”

“沒電還能跑,是不是像踩單車一樣腳踩著跑,要不然怎樣解釋?”一位打算購買電動車的江門消費者提出疑問。

“沒電還能跑這是絕對不可能的,如果能那就不是電動車。”業內專家阿翔(化名)表示,“沒電能跑違背能量守恒定律。能量既不會憑空産生,也不會憑空消失,它只能從一種形式轉化爲其他形式,或者從一個物體轉移到另一個物體,在轉化或轉移的過程中,能量的總量不變,沒有‘電能’,怎麽會産生‘動能’,全世界的科學家也做不到這一件事。”

用余電再跑電池很受傷

爲了搞清楚“小刀沒電還能跑”到底是如何實現的,記者前往江門小刀電動車專賣店一探究竟。在專賣店的玻璃壁上,“小刀就是好,沒電還能跑”的宣傳語十分顯眼。  記者假裝消費者問小刀的銷售人員,“如何沒電還能跑?”對方說:“我們的車,在車把上面有個ACS按鈕,當你的車發出沒電預警時,按一下這個按鈕,就還可以跑5到10公裏。“是不是所有的車都有這個功能?”記者問。“不是,有些款式有,有些款式沒有。”小刀的銷售人員說。

小刀刊登在《東方今報》的一篇文章中寫到,小刀采用ACS智能補電系統,采用高科技數字集成技術,把行駛過程中的動能部分轉爲電能,當車行駛到欠壓沒電時,一經啓用小刀電動車“ACS”智能補電系統,利用儲存的堆高機電能,可以續行5公裏至10公裏。

對此,小刀電動車董事長魏強告訴記者,“這是我們在控制器方面取得的一項技術,已經申請專利了,利用余電可使電動車再跑5至10公裏。”

在小刀電動車的網站記者找到一張“實用新型專利證書”的圖片,該專利證書是授予“自適應節電儲能型直拖板車流無刷控制器”的,上面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産權局”的公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産權局的官方網站記者可以找到“自適應節電儲能型直流無刷控制器”有被授予專利,但是卻無法找到“ACS智能補電系統”。

“這樣跑會將電池的電量用盡,深度放電有損電池的使用壽命。”業內專家阿成(化名)不太看好此項技術,“一般采用48V電池的電動車,其控制器限制最低電壓爲42V,當電壓到了42V時,控制器裏面的斷電器就會切斷電池供電,于是電機就不轉了,電動車就不能用電啓動了。估計小刀控制器裏面設置兩個最低電壓,到42V沒電了,你按下沒電也能跑的按鈕,控制器默認40V爲最低電壓,所以車能繼續跑一段物料架路,但實際上這是在飲鸩止渴,是用電池老命來換沒電還能跑。”

關于電量用盡有傷電池這件事,魏強表示,“絕對沒事的,這項技術我們都已經用了幾年了。”

涉嫌虛假宣傳

“我認爲這是經營者利用廣告對電動車的用途等做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爲。”廣東經國律師事務所王莉虹律師告訴記者,“電動車故名思議就是必須有電才能跑起來,‘小刀就是好,沒電還能跑’,這樣的宣傳實際上是對電動車的性能和用途做了相去甚遠的虛僞的誇大表示。該行爲,是對消費者的一種侵權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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